海芬的大明星小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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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3
Sat
2011
12:06
海芬VS可愛到讓人捨不得張口的蛋糕
好可愛的蛋糕,
真捨不得吃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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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芬
海芬的大明星小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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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iki
於 2011/04/26 10:04
哇塞 超可愛的 這是哪家店的蛋糕阿
悄悄話
#3
ukt0u
於 2014/12/04 08:23
☉日韓﹉美﹋女看﹌光﹂光§,○歐爸歐♂爸喊﹋不﹉停>>有◎無碼的◎喔:goo.gl/jcgUun
#4
訪客
於 2015/01/14 10:28
協會就是依據監察院100年2月17日院台財字第10022300750號函中:監察院附檢不准覆查書由書中,第3條寫的: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才提出102、103年新證據,於103年10月20日向貴院對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生署提出失職瀆職彈劾。
請看監察院公文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5213223
但監察院,卻是以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為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生署脫罪,如此公然放縱、包庇、吃案
壹、根據監察法第八、十二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
一、第八條:彈劾案提議後,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事實。
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二、第十二條: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仍應調查。
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
貳、因此,協會依據監察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於103年10月20日提出『1、行政院農委會102年5月31日,農牧字第1020216288號、102年12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 -回復-[案件編號:20121203-9096]、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2月7日﹝FDA﹞食字第1030003977號函、2014年4月1日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回復-[案件編號:20140319-0064]、103年4月1日工研量字第1030004507號函、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3月19日﹝FDA﹞食字第1036008439號函:
行政院農委會102年12月16日農牧字第1020239432號函』等新證據,向監察院對對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糾正,並對行政院農委會前主委范振宗等16人提出失職瀆職失職彈劾案。
参、103年11月14日監察院院台財字第1030705538號函,正本文交由行政院,但行政院卻未以行政監督單位自己調查,卻將此案交由行政院農委會調查回覆。
肆、行政院農委會調查回覆於103年11月28日農牧字第1030240819號函:貴會致監察院函有關93年2月美商瑪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艾汾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寶路寵物食品,疑含T2毒素,致狗隻集團死亡案,業轉交本會辦理,復如說明,請查照。
但內容與公文實際完全不符合,顯然,違反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委託各機關調查之案件,如受託機關有查復不實,或有故意拖延與【其他不法情事】,經本院調查屬實者,對該主管長官得依監察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提案糾彈,如涉及刑事者,並應依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偵辦。』
伍、103年12月4日協會向監察院對檢舉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與行政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及畜牧處技士陳志成等,違反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八條:『糾彈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與行政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及畜牧處技士陳志成』提出糾彈。
陸、104年1月8日監察院院台財字第1042231101號函,針對寶路毒飼料,罐頭,檢舉農委會及衛福部瀆職一案監察院回覆如下:
主旨:台端續訴:有關寵物飼料非屬現行『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按93年間爆發寶路飼料事件,致狗隻集體死亡案……….並糾彈相關人員乙案,檢附審核意見,請查照。
說明:依台端10.3年12月4日續訴函,提經104年1月7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5屆第8次會議決議辦理。
柒、但監察院這封函信後面之審核意見卻是:
一、台端一再關切狗貓食品與飼主安全事件之精神:為至感佩;按93年間爆發寶路飼料事件,致狗隻集體死亡,業經本院立案調查並提案糾正行政院農委會及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檢討改善,且函復貴協會在案。
二、又貴協會於100年1月20日再就申請覆查,本院業已於100年2月17日檢附不准覆查理由書婉復在案。
三、依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陳訴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不予函復,爰台端嗣後倘再就本案有所續訴,本院均將依上開規定予以併案存查,不再另行函復。
【也就是監察院不再調查審理此案】
請看監察院公文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5210211
捌、但事實上,協會是依據貴院100年2月17日院台財字第10022300750號函中:監察院附檢不准覆查理由書中,第3條寫的: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提出102、103年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的新證據,於103年10月20日向監察院檢舉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生署失職瀆職﹝彈劾﹞的。
更何況!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監察院職權』調查:15386『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提出糾正案,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而公務人員及行政措施是否違法失職,皆須以具體之事實為依據。為明瞭事實真相,乃有調查之必要。』
而如今! 令協會非常不能理解的是貴院為何 ? 又依104年1月8日院台財字第1042230010號函中:審核意見中的第3點、依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陳訴人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不予函復 ; 爰台端嗣後倘再就本案有所續述,本院均將依上開規定予以併案存查,不再另行函覆。
為什麼?一樣都是貴院自己所發公文,監察委員卻不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辦理】,難道,監察委員還認為自己所出的公文,『就是聖旨,可以朝令夕改』,不用遵守國家所付予監察法相關的法條?
難道,身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的監察院,再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時,都是這樣隨心所欲,用不公平、不公正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如此,公然袒護縱容瀆職違法的官員們,不能以身作則,卻還繼續座領高薪,豈不是白白浪費納稅人的錢嗎 ?
如委員們還知何謂以身作則,何謂職業道德與良知,請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針對協會提出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生署瀆職、失職事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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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監察院公文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5213223
但監察院,卻是以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為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生署脫罪,如此公然放縱、包庇、吃案
壹、根據監察法第八、十二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
一、第八條:彈劾案提議後,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委員得以書面補充事實。
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二、第十二條: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仍應調查。
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
貳、因此,協會依據監察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於103年10月20日提出『1、行政院農委會102年5月31日,農牧字第1020216288號、102年12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 -回復-[案件編號:20121203-9096]、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2月7日﹝FDA﹞食字第1030003977號函、2014年4月1日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回復-[案件編號:20140319-0064]、103年4月1日工研量字第1030004507號函、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3月19日﹝FDA﹞食字第1036008439號函:
行政院農委會102年12月16日農牧字第1020239432號函』等新證據,向監察院對對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糾正,並對行政院農委會前主委范振宗等16人提出失職瀆職失職彈劾案。
参、103年11月14日監察院院台財字第1030705538號函,正本文交由行政院,但行政院卻未以行政監督單位自己調查,卻將此案交由行政院農委會調查回覆。
肆、行政院農委會調查回覆於103年11月28日農牧字第1030240819號函:貴會致監察院函有關93年2月美商瑪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艾汾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寶路寵物食品,疑含T2毒素,致狗隻集團死亡案,業轉交本會辦理,復如說明,請查照。
但內容與公文實際完全不符合,顯然,違反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委託各機關調查之案件,如受託機關有查復不實,或有故意拖延與【其他不法情事】,經本院調查屬實者,對該主管長官得依監察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提案糾彈,如涉及刑事者,並應依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偵辦。』
伍、103年12月4日協會向監察院對檢舉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與行政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及畜牧處技士陳志成等,違反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八條:『糾彈行政院院長江宜樺與行政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及畜牧處技士陳志成』提出糾彈。
陸、104年1月8日監察院院台財字第1042231101號函,針對寶路毒飼料,罐頭,檢舉農委會及衛福部瀆職一案監察院回覆如下:
主旨:台端續訴:有關寵物飼料非屬現行『飼料管理法』規範之貨品,按93年間爆發寶路飼料事件,致狗隻集體死亡案……….並糾彈相關人員乙案,檢附審核意見,請查照。
說明:依台端10.3年12月4日續訴函,提經104年1月7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5屆第8次會議決議辦理。
柒、但監察院這封函信後面之審核意見卻是:
一、台端一再關切狗貓食品與飼主安全事件之精神:為至感佩;按93年間爆發寶路飼料事件,致狗隻集體死亡,業經本院立案調查並提案糾正行政院農委會及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檢討改善,且函復貴協會在案。
二、又貴協會於100年1月20日再就申請覆查,本院業已於100年2月17日檢附不准覆查理由書婉復在案。
三、依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陳訴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不予函復,爰台端嗣後倘再就本案有所續訴,本院均將依上開規定予以併案存查,不再另行函復。
【也就是監察院不再調查審理此案】
請看監察院公文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5210211
捌、但事實上,協會是依據貴院100年2月17日院台財字第10022300750號函中:監察院附檢不准覆查理由書中,第3條寫的: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提出102、103年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的新證據,於103年10月20日向監察院檢舉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生署失職瀆職﹝彈劾﹞的。
更何況!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監察院職權』調查:15386『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提出糾正案,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而公務人員及行政措施是否違法失職,皆須以具體之事實為依據。為明瞭事實真相,乃有調查之必要。』
而如今! 令協會非常不能理解的是貴院為何 ? 又依104年1月8日院台財字第1042230010號函中:審核意見中的第3點、依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陳訴人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不予函復 ; 爰台端嗣後倘再就本案有所續述,本院均將依上開規定予以併案存查,不再另行函覆。
為什麼?一樣都是貴院自己所發公文,監察委員卻不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辦理】,難道,監察委員還認為自己所出的公文,『就是聖旨,可以朝令夕改』,不用遵守國家所付予監察法相關的法條?
難道,身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的監察院,再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時,都是這樣隨心所欲,用不公平、不公正的方式來處理案件?
如此,公然袒護縱容瀆職違法的官員們,不能以身作則,卻還繼續座領高薪,豈不是白白浪費納稅人的錢嗎 ?
如委員們還知何謂以身作則,何謂職業道德與良知,請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針對協會提出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生署瀆職、失職事實依法辦理。